」 就讓我們重啟整合吧 1985年,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德洛爾,開始不遺餘力的推動《歐洲單一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SEA),熱火朝天的推銷超主權主義,試圖畢其功於一役。
」隨即遭警粗暴逮捕,林金連也表示,當時他們逮捕後被霸凌,被送到醫院扣在病床上,之後更被警察控告妨礙工務、妨礙名譽,他們批評,烏日警分局遭黑道控制,是無政府狀態的情況。也要廢除不公義的《自辦市地重劃辦法》,更要修改《平均地權條例》,而這些源頭的《都市計畫法》更要大大翻修,一定要把人民充分參與納入,要求都市計畫一定要舉辦聽證會。
徐世榮今天表示,如果林金連進入立法院,一定要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廢除讓許多人受苦的區段徵收。台中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一役,藍綠對決態勢儼然成形,民進黨將徵召前立委林靜儀參戰,國民黨則可望徵召顏寬恆,黎明幼兒園長林金連也於今(4)日宣布投入立委補選,強調要打破藍綠,替受迫害的基層人民發聲。他也感嘆,台中黑道勢力之大,唯一能改變現況的就是投入此次補選,來改變被綁架的金權政治,即便很多好友力勸不要選,他感嘆說「參選吃子彈、不選吃官司」,自己抱著必死的決心,拿生命作為賭注來投入選戰,「翻轉台灣,就從烏日海線做起。聲援烏日土地徵收案遭逮捕,批「黑道控制」 林金連表示今年4月曾聲援烏日農田被強制徵收的老農,他控訴,自己當時只是對警察嗆說,「你們有冬瓜(此指綽號冬瓜標的顏清標)可以靠才如此囂張。從胡志強擔任市長時期開始屢有爭議。
他也強調,「林金連才是真正愛台灣的人」。位在台中南屯區的黎明重劃區為全台自辦重劃史上面積最大的都市計畫案,面積高達186公頃,涉及2600個地主,2006年成立、2009年長億集團主導成立重劃會,牽涉利益總開發金額逾75億。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保險金額1,000萬元,躉繳保險費1,114萬元。態樣四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四、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須留意最低稅負制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給付保險金)。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情境三:爸爸身故,兒子活著,若爸爸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爸爸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爸爸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這麼好?但要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然而實務上,利用保險規避稅負亦為稅捐機關所不樂見,因此有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其角色可稱作稅務界的尚方寶劍。
態樣二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活著,爸爸繳保險費,由兒子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行為。需要留意上述各徵狀並無具體明確數字參考,比如高齡是70歲還是80歲?這都是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後,依個案情形判定。密集投保:一年內投保多張終身壽險。鉅額投保 短期投保:尤其留意死亡前2年投保。
情境四:爸爸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爸爸負擔贈與稅。至於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比如以母親作為要、被保人、女兒作為受益人等不同型態,在稅務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險與相關稅法 一、保險契約(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且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
重病投保:罹患腦中風、腎衰竭、帕金森氏症等。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態樣五 作者製作提供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情境三:兒子身故,爸爸活著,身故受益人孫子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高齡投保 舉債投保:以貸款給付保險費。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注意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保險的本質為保障,最大作用在於能以較低的保費,移轉像是重疾、失能、身故等高損失的風險,這也是我們一直提倡的。
《稅捐稽徵法》第12-1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而且贈與形式不僅侷限於變更要保人(例如從爸爸變更為兒子),如果是代為繳納保險費也視同贈與。
若兒子嗣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無論上述何種安排,看似複雜,其實只要回歸保險與相關稅法原則就不難理解。
生存給付則是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計入。然而《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賦予保險契約在稅務上具有其他的功能。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就繼承人角度而言,可以用身故理賠金繳納遺產稅,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而必須要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或動產。
就被繼承人角度而言,個人財產總額因保險費支出而減少,可降低遺產總額,進而降低遺產稅負。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情境二: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鉅額投保 短期投保:尤其留意死亡前2年投保。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同一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需要留意上述各徵狀並無具體明確數字參考,比如高齡是70歲還是80歲?這都是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後,依個案情形判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常見保險課稅八大態樣 有鑑於此,為了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身故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109年7月1日函示有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包含以下八大態樣。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過,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爸爸,且於爸爸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
態樣四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給付保險金)。